各区(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245号)规定,现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3件、修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对全市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控的通知》(鹰环字【2017】43号)
(二)《关于印发鹰潭市生态环境领域行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鹰环字【2019】185号)
(三)《鹰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动差异化监管细则》(鹰环字【2021】106号)
二、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鹰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鹰环字【2022】119号)
1.将《通知》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45。(二)微信公众号举报:“美丽鹰潭”环保举报。(三)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4.将第六条第七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5.将第六条第九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
(二)关于发布《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鹰环字【2021】89号)
1.将《通知》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将《通知》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关于修正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鹰环字【2021】105号)
1.将《通知》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四)鹰潭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鹰环字【2024】77号)
1.将《办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将第二条中的“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以上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