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鹰潭市丽多莱竞技游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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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本委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童晓珍诉被申请人鹰潭市丽多莱竞技游乐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至2026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陆元叁角捌分(¥5476.38);三、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2月7日期间的报销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壹元陆角玖分(¥1961.69);四、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陆拾叁元壹角贰分(¥19463.12);五、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鹰劳人仲案字〔2026〕第68号)。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鹰劳人仲案字〔2026〕第6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大道鹰潭市便民服务中心3号楼1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