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一、申请材料
根据申领待遇类型不同,分别准备以下材料:
1. 医疗(康复)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保卡;涉及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及转诊的出院小结。
2. 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保卡;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另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认定工伤决定书》、死亡及火化证明、工亡职工身份证及社保卡、救治病历或120出诊记录;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另需提供亲属身份证及社保卡、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承诺书。
4.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确认书、配置协议机构费用票据及配置记录。
二、办理流程
1. 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申领材料。
2.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确认待遇资格。
3. 系统核定待遇金额,生成《待遇核定表》。
4. 待遇发放至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条件
1. 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前,已为本单位职工具备工伤保险参保关系。
2. 职工所受事故伤害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 申领伤残待遇的,需已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并取得鉴定结论书。
四、注意事项
1. 工伤职工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行就近急救。
2.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补差支付。
3. 未依法参保的单位,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4.发生工伤事故需及时提交工伤事故申请,不超过30日,如超过30日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 已参补充工伤保险可最高报销目录外医疗费70%,原需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可大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五、咨询电话
市本级:0701-6266578;月湖区:0701-6221487;余江区:0701-5891031;贵溪市:0701-37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