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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老”商品(服务)广告合规提示

2026/07/20 1.3k 阅读 52 点赞

西

为规范涉老商品(服务)广告发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现就涉老商品(服务)广告发布作如下合规提示,请各类经营主体严格对照自查:

1.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不得对老年人进行不当诱导或强迫消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且在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4.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与同类商品和服务相比较等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按规定允许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8.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10.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监管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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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