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一、事项名称
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二、事项设定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3.《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鹰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事项办理条件
符合许可依据中的规范和条件。
四、证明事项名称、证明内容
证明事项名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用附件1承诺书替代)
证明内容:拥有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60%;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如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可不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下列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1)《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
(3)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
(4)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员工花名册;(附件3)
(5)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岗位情况表;(附件4)
(6)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情况一览表;(附件5)
以上材料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审核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自愿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基本条件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每年八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不设名额限制。
(2)审核公示。接到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之后,市人社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3)认定授牌。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鹰潭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