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鹰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1号终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
2023年9月27日,本委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万祥诉被申请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鹰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1号终局)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鹰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鹰潭市胜利西路148号民昇佳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