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鹰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tsybjxdk@163.com
2.联系电话:0701-6279721
3.通信地址:江西省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鹰潭市信江北大道东50米档案中心三楼311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附件:鹰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3日
附件
鹰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建立独立险种、责任共担、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分步分批、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增进人民群众福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保障。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3.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覆盖评估、服务、支付、监管、经办的全链条管理服务机制。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起配套政策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服务供给充足、监管体系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2026年形成比较规范的运行机制,实施就业人员长护险制度。2027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促进护理相关产业发展。2028年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构建起全民覆盖、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运行高效、可持续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护险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试行阶段: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扩面阶段:待制度运行平稳后,根据上级部署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
筹资渠道:通过单位及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筹资标准:
1.在职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或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同步参加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选择按照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设置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与基本医保同步缴纳。
4.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补助按1:1分担,2028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其中,2029年费率为0.19%,2030年费率为0.23%,2031年费率为0.27%,2032年费率为0.3%);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政府财政补助办法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待遇按未就业人员标准享受,如父母双方在不同统筹区参保的,就高待遇享受。
6.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基本医保资助参保政策执行。
(三)待遇保障
1.享受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正常享受待遇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本市规定的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服务形式。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
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差别化保障方式。
3.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分别支付。
(1)就业人员(含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等)。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
(2)未就业人员。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
(3)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具体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我省统一部署,实施与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和约束政策。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国家、省级部署,探索将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上级部署,建立与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首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情形,实施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降待遇水平等约束措施,其中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设定为6个月,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措施和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6.有关政策衔接。根据上级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殊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统筹利用我市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其他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三)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主要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失能评估费用支付和承办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接受审计、财会和社会监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者待遇政策。
(四)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具备资质并有意愿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护理服务机构,均可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医保部门在国家、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五)经办服务
依托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组织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待遇给付、费用审核结算、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上级部署,按规定做好跨统筹区的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异地享受待遇等相关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六)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
医保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智能监控等措施,强化对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管,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护理人员履行协议的日常巡查。探索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数字赋能,实现从申报、评估、服务、结算、监督、统计、考核标识等的智能化监督管理。
(七)委托服务
当经办能力不足时,可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据协议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长护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工作调度,深刻领会长期护理保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对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的重大意义。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配套文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经费,配合做好基金测算及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收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开展医疗护理的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行为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相关符合条件人员开展长期护理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组织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考核;做好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信息共享、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并在条件具备时实现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农粮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认定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纳入“十五五”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高校、职业院校等学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做好相关补贴制度的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配合医保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
市委编办负责为长期护理保险增设机构和编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
民政、卫健、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调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四)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机构,丰富服务供给。
(五)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举报投诉、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维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级层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