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高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吴某起诉,法院判决其偿还吴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以80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但未用于偿还债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扣划其钱款0.95万元先行兑付。执行期间,法院多次阐明法律规定及后果,并对高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高某仍拒不执行,还使用他人账户流转资金,隐匿履行能力,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高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其亲属代为支付剩余执行款,吴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高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他人账户隐匿履行能力,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履行义务并获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