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
政策公告公示

我市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2019/11/14 6.4k 阅读 112 点赞

我市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鹰人社字[2019]13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2010年又将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目前全市有1500余人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待遇。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安排,自2009年起已连续十一年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019年的445元,累计增加245元,增长55.05%(平均每年增长5%)。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是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举措,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和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9年11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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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