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升放气球安全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令)、《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江西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升放气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并经升放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
二、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升放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
五、升放气球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实施,杜绝违规操作。升放气球应按规定在球体或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识,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 50 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利用升放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机构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八、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701-6221652
鹰潭市气象局
2026年1月14日